20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從非常上訴之見解看民國100年刑事法之考點

文章來源: 保成補習班 法律新聞雜誌第114期

導讀

國考以非常上訴之案例考出的有98年司法官第一題[1](考94台非215例[2])。因此,非常上訴所表示之見解,即有可能於民國100年考出。

壹、 平時經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案件,當事人依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4項規定、第206條第1項規定[3]得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惟如遇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案件時,是否因準用而受不得上訴之限制?

一、肯定說-仍受刑事訴訟法376條之限制(97台上4352)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但書,亦為上訴最高法院之軍事審判案件所準用。本件上訴人甲○○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撤銷初審判決,改依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前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論處罪刑(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經查該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既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自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乃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自應駁回之。

二、否定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限制(98台非38)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亦為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所明定。觀其立法理由,該條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基於憲法保障軍人訴訟權利及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使軍人得向最高法院上訴增加審級救濟之利益而增訂;雖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惟係在『上訴除本篇另有規定外』,始能準用;經查該法第三篇上訴,既已就『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於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前段另設『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之特別規定,則當事人就該類判決之上訴最高法院,自無適用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餘地。本件被告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但因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係以被告犯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本案既宣告有期徒刑,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被告自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乃原判決誤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但書準用規定,認為該案件係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而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4]。」


[1] 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證據,認不宜緩起訴,又無法定撤銷緩起訴之事由,得否就同一案件起訴?試從緩起訴之法律效果論述之。

[2] 最高法院98年台非字第63號判決(同94台非215例、95台非284):「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

[3] 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第206條第1項規定:「上訴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4]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853號判決:「本件上訴人甲○○所犯竊盜罪部分,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但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前段之規定(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前段立法理由之說明,對於被告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訴判決,即便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亦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基於憲法保障軍人訴訟權利及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使軍人得向最高法院上訴增加審級救濟之利益而增訂),與所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部分,均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本院,合先指明。」

詳細文章內容 請參考 保成補習班 法律新聞雜誌第1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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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中央文官 最高將調到15職等

  • 2011-05-03
  • 中國時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五都升格後,部分地方文官職等比中央官員還高,出現中央管不動地方現象,國民黨立委建議調高中央文官職等。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昨天在立法院表示,願意和考試院研究將文官最高調到十五職等。考試院官員透露,有專家學者建議,仿照美國版本,將最高職等調到十七職等。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痛批,中央與地方搶著升官發財,比公務人員調薪還可怕,尤其職等牽涉到薪水,人事費用不斷往上攀升,到時候給再多職等都不夠用。

     立法院司法和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等組織法草案》,由於五都升格後,部分地方局處首長職等高過中央,引發立委關切。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建議,直轄市部分地方文官職等和中央文官職等不只一樣高,有的還更高,發生中央督導地方業務會扞格不入的情況,是否考慮將中央文官職等,從目前的十四職等,調升為十五職等?

     吳泰成表示,目前最高的文官長是常務次長,人事行政局規畫增列簡任十五職等的職位可能會給常務次長,已請法制室與考試院研究可行性。

     吳泰成指出,過去曾有考試委員考量,若所有人的職等全部調升,不就等於大家都沒升,所以才會提出將十四職等的常務次長調高到十五職等。

     台大政治系副教授彭錦鵬指出,目前全國十二職等以上正副主管約七百多人,十四職等約五十到一百人,人數並不多,若以目前十四職等八百俸點計算,增加的經費並不算多;但他建議,用以代表身分、地位的高階文官團制度,就不需考慮到職等問題。

     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表示,若再提升職等,將造成「上面官一堆,基層人員減少」的現象,由於先前地方被提升的官等已經降不下來了,若政府堅持要讓中央官員官等提升,那就官可以升,薪水不可以升。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強調,職等調升,牽一髮動全身,人事費用也會提高,應先就地方官員比中央官員職等高、升遷序列中斷、領導統御不合行政倫理等不合理的現況先行解決。

國營事業徵才 錄取率3%

  • 2011-04-25
  • 中國時報
  • 【劉宗志/台北報導】

     鐵飯碗搶破頭!今年台電、中油、台水等國營事業聯合徵才九二六名,昨天舉行初試,共吸引三萬多人到考,錄取率僅三%左右。未來通過複試、實習六個月並取得任用資格後,平均月薪達三萬六千元。

     今年經濟部國營事業大徵才,以台電釋出職缺人數最多,為四九三人,中油次之,為三二三人,總釋出職缺達九二六人。此次國營事業徵才吸引逾五萬人報名,不過昨天初(筆)試到考人數為三萬一千多人,錄取率由先前預估不到二%,一舉提高至三%左右,競爭仍相當激烈。

     台電表示,此次聯合徵才同時在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四個考區共十八個考場舉行筆試,總計五萬五百人報考,實際到考人三萬一一六五人,到考率約六成。這次甄試將依初試成績擇優通知應考人參加複試,複試名單預定七月上旬在經濟部及台電、中油、台水等三家國營事業機構網站公告。

     台電指出,參加複試合格錄取人員,將依初、複試總成績高低依序按志願分發各事業機構實習,實習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後,取得各該公司派用人員任用資格並予正式任用,到職第一年平均月薪約三萬六千元。

台鐵忙升等考試 上萬旅客沒車搭

東森新聞 2011-04-29 12:17
 
下個月14、15兩天,台鐵因為舉辦內部員工升等考試,一共有450名的駕駛員和列車長請假報考,導致有156列的客車將因此停駛,估計上萬名旅客,屆時可能會沒車可坐。

確認班車無誤,司機員準時發車,但下個月14、15兩天,卻因為台鐵員工大家忙著要參加考試,一堆人請假,列車沒人來開。

協調其他員工暫停休假支援,因為攸關員工升遷調薪資格,今年台鐵內部員工升等考試,一共有450名列車長和駕駛員報考,約佔總乘務人數的一成五。

影響所及,台鐵在5月13到16號,這四天將停開75列的加班對號列車,以及99列的區間車,估計上萬民眾屆時將無車可坐。

台鐵運務處副處長 林竣曜:「區間車停駛的部分集中在北部區段,盡量避開尖峰期間。」

台鐵強調,即便停駛部分列車,最大間隔仍將維持在半小時以內,同時也將協調公路客運協助運輸旅客,至於學者則建議,台鐵應該將考試日期分開,把對旅客的影響降到最低。